- 香港禁止商业性代孕
- 发布时间:2018-01-30 09:25:02
- 香港禁止商业性代孕(1)(a)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为以下事项而作出或接受付款——(i)提出或参与任何以作出代孕安排为出发点的商议;(ii)要约或同意商议作出代孕安排;或(iii)以将数据使用于作出或商议作出代孕安排为出发点,而搜集该等资料。(b )谋求寻觅愿意作出违反(a )段的作为的人。(c )参与管理或参与控制属法团或不属法团的团体,而该团体的事务包含或包括任何违反(a )段的作为。或(d )在知道或理应知道某项代孕安排是某项违反(a )段的作为的标的之情况下,进行或参与任何促进该项安排的作为。(2 )在不损害第(1 )( b )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任何人不得安排公布或分发,或明知而公布或分发关乎代孕安排的广告,不论该广告是否邀请任何人作出违反第(1 ) ( a )款的作为。〃这些规定表明,在香港,商业性质的代孕是违法的,并构成犯罪 ,然而,法律并不禁止非商业性的代孕安排只要这种代孕安排不是强制性的。而对子利他性代孕,香港持区的法律有著明确的规定,即:代孕安排只可使用属婚姻双方的委托代孕夫妇的配子,较容易患妊娠并发症的妇女不得担任代母,年龄不满21岁的妇女不得担任代母,而且,委托代孕的夫妇及代母还需要依法被告知该代孕安排在法律上是不可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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