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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晶:无锡冷冻胚胎案审判结果的评析
发布时间:2022-07-28 17:10:23

(四)无锡冷冻胚胎案审判结果的评析

在无锡冷冻胚胎案中,初审法院否定了胚胎为物的观点,在胚胎属人还是属物的问题上作出了胚胎不属于物的司法判断。而终审法院则避开了人体脑胎是人是物的伦理学与法学争议,将胚胎定性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并将一审中极具敏感的继承权改为监管权与处置权,实际上是从某个角度间接认定了人体胚胎的法律地位,即人体胚胎并不属于物。因为继承权的标的只能是物,而本案的最终处理却是从监管权与处置权的角度进行的,监管权与处置权既可以因为人而享有和行使,也可以因为物而享有和行使。司法者通过将继承权诉讼变更为监管权与处置权诉讼达到了巧妙避开人类胚胎是人还是物的学理争议,是一种相对而言更趋近于人格权法的解决方案。

实际上,不论胚胎属人还是属于物,在目前中国尚未对其处置规则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在对其存亡具有直接处置权的主体死亡后,该主体亲属都应当享有监管和处分权。理由在于:如果将胚胎界定为物,则依照物权法的规则,在该物的所有人去世后,该所有人的亲属依法享有继承权,既有继承权,则其自然可以依法监管和处分该物。而如果将胚胎界定为人,则父母显然应为其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在其第一顺位监护人死亡后,该胚胎就成为“遗孤”,则其第一顺位监护人的父母依法享有对该“遗孤”的监护权。既然如此,则假如我们将胚胎的性质定位于人与物之间,无论其更倾向于人还是更趋近于物,在对其存亡具有直接处置权的主体死亡或放弃权利后,其权利主张都应当理所当然地归于对其存亡具有直接处置权的主体的近亲属。在无锡冷冻胚胎案中,由于对冷冻胚胎具有处置权的权利人已经死亡,则胚胎显然应当归属于该权利人的父母;易言之,死者的父母应当享有对这些胚胎的处置权。然而,之所以需要在学理上明确胚胎属人还是属物,抑或属于人或物之外的第三类实体,更多地在于明确其性质对于帮助立法者把握对待胚胎的立场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使立法者明确应当适用人法来对待胚胎,给胚胎以同于人的尊重和保护;还是应当适用物法来对待胚胎,将之作为物来加以处分;抑或是将之作为人与物之外的第三类实体而适用特别的规则来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