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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晶:其他类型代孕不应合法化的理由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11 16:59:34

三、其他类型代孕不应合法化的理由分析

在主张代孕应当有限度开放的论点中,其中一个重要的观点是要主张利他性的妊娠代孕合法化。其原因在于,利他性的妊娠代孕不涉及金钱,可以排除金钱与物质利益的干扰,同时,由于是妊娠代孕,代孕母亲只是为代子提供一个可以生长发育的环境--子宫,与代子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生育孩子后不容易就孩子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至于传统代孕,由于代子与代母之间具有基因联系,实际上是代母的亲生孩子,容易产生母子亲情,因此应当禁止。这一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的偏颇。原因在于:首先,代母与代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的说法值得商榷。实际上,从社会学上来说,血缘关系是由于婚姻或生育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并不仅指基于医学上的基因联系而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而代孕中的代母与代子之间的关系作为基于生育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显然也在血缘关系的范畴之内,因为毕竟代子与代母之间有一根连接两者且使两者之间的血液相互融通的脐带。就此而言,代母与代子之间尽管不具有基因上的联系,但却具有血缘关系,这应当是无可争议的。其次,不论代母与代子之间是否有血缘联系,代母含辛茹苦近十个月孕育代子的事实都不能抹杀。就此而言,代母并不会仅因为给代子提供了一个适宜生长发育的环境而没有基因联系就不会对代子产生亲情。相反,母性会使代子成为代母心头上难以割舍的一种情感负担或愧疚。委托人的委托会令代母承受背离天性之痛,实际上是将自己的痛苦转嫁给了代母。这不仅是自私的,对代母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在此意义上,代孕--无论是否利他,都不应当合法化。

至于捐胚胎代孕和利用捐献精子与代母卵子进行的代孕,则几乎没有任何伦理上的正当性。因为其他代孕还有延续自己血脉这一尽管狭隘但在中国这样一个血脉文化一直比较繁盛的国家又情有可原之处,而以上两种代孕则已完全失去了延续血脉的可能,出生后的孩子与委托人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任何基因联系,“其目的似乎仅在于制造出一个孩子供委托夫妻收养”。 如果委托人想通过捐胚代孕的方式获得一个孩子,则通过收养的方式完全可以达到同样目标,且收养还能为已有的需要收养的儿童解决现实问题,也不会对代母的身心健康带来任何损害,显然比上述两种代孕经济且合理得多。因此,捐胚代孕以及利用捐献精子与代母卵子进行的代孕更不具备合理性。至于利用代母卵子与委托人中男性精子所进行的代孕,笔者以为,由于这种情况属于不完全代孕,代母与代子不仅因为代母的母性情节而具有情感心理上的联系,更具有基因联系,因此孩子一旦出生,势必会引发更多的情感与法律问题。

而对于利用捐献卵子与委托人中男性一方精子进行的代孕,亦即对于捐卵代孕而言,尽管这类代孕与委托人中的男性一方有基因关联,但与女性一方则无基因联系。而且其健康风险更大,除了会对代母带来健康风险之外,还会对捐卵者带来健康损害。因为从医学上来说,获得卵母细胞比获取血液和精子具有更大的侵袭性并伴随着更多风险。正如迪克森(Dickson)阐述的:由于它令正常生殖过程停止,高度刺激卵巢,从而在麻醉状态下摘除卵母细胞,它可以说比切除一个肾更具风险。

此外,对于无医学指征的代孕而言,笔者以为,更不应当准允其合法化。原因在于,对于为人父母者而言,生育与抚养是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在孩子未降生之前将其安全带来到这个世界上显然也是有能力生育的女性要为人母所必需尽的一项伦理义务--尽管这一过程充满着风险与痛苦。无医学指征的代孕是一种逃避自己生育义务的行为,从伦理上来说,其甚至根本没有资格为人父母。如果法律允许这类代孕合法化,则客观上必然会刺激和鼓励这种逃避行为,诱发人类伦理道德的滑坡。就此而言,无医学指征的代孕更应当为法律禁止。

至于亲属间的代孕,笔者以为,亲情之间的联系使得这类代孕一般不会存在商业化的问题,也容易减少代孕后发生纷争的可能,但却容易引发乱伦的问题,使得代母、代子以及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不利于社会身份秩序的稳定,并容易引发人类社会秩序的危机。且实际上,这类代孕完全可以由亲属间的收养来加以替代。基于此,对于这类代孕,法律亦应明文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