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对吉尔吉斯斯坦家庭法进行了深入了解。据悉,《吉尔吉斯斯坦家庭法》是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制定,在该国的家庭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法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结婚、离婚和承认婚姻无效的条件和方式,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人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等。具体而言,其共有八个章节。
第一章 “总则” 明确将试管婴儿三方辅助生殖合法化,并规定了与试管婴儿三方辅助生殖有关的法律定义,如 “试管婴儿三方辅助生殖合约” 是指希望拥有子女的人和同意使用人工受精或人工植入胚胎方法的妇女之间签署的协议,“试管婴儿三方辅助生殖” 是指根据试管婴儿三方辅助生殖母亲和潜在父母之间的合约而进行的受孕、怀孕和生育。
第二章 “婚姻的缔结和终止” 规定了吉尔吉斯斯坦公民的法定适婚年龄是 18 周岁,同时列出不允许结婚的四种情形,包括双方或其中一方已有婚约、近亲、收养者和被收养者以及一方被法院判决为因精神疾病而无行为能力的人。此外,该章节还明确了无效婚姻的情形,即一方对另一方隐瞒所患性病或艾滋病的事实,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布婚姻无效。
第三章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涉及姓氏选择权、个人物品权利归属、分居期间财产归属、共有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以及夫妻财产的合约制度等内容。
第四章 “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了子女出身的认定原则,特殊情况下未婚同意人工授精妇女及试管婴儿三方辅助生殖母亲无权确认父子关系,已婚且同意采用辅助怀孕技术的夫妻应被登记为父母。同时,该章节还规定了可通过司法程序剥夺父母权利的情形,即便被剥夺权利,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子女则免除向其支付赡养费义务。
第五章 “家庭成员的抚养和赡养义务” 明确了父母对在教育机构学习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婚姻解除后前夫妻获得赡养费的情形。此外,还规定对无法获得父母抚养费的未成年,其他近亲属有抚养义务,且子女获得不动产所有权可能终止抚养义务。
第六章 “家庭法对有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成员的家庭关系的适用” 规定可适用外国家庭法的情形,但以不违背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的法律秩序为前提。
《吉尔吉斯斯坦家庭法》全面规范了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为该国的家庭事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